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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会律师 王会律师,浙江大学民商法学(金融与公司法)在职研究生,现执业于北京隆安(湖州)律师事务所,曾先后执业于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、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、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。王会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、合同及房产纠纷、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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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

“碰瓷”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?

【案情】

朱某自己摔伤后想制造假象索要医药费,便与他表弟谢某谋划一场“碰瓷”来的闹剧。2014年7月3号当晚11时许,谢某骑一辆自行车带着朱某,在马路上找准机会故意碰撞一辆车牌为外地号牌的小轿车,朱某趁机倒在地上,大声喊着手臂摔伤了,接下来二人开始威胁车主查某赔付医药费。查某被迫答应赔偿朱某3000元,由于携带现金不够,当场给付了2000元,然后找机会偷偷报了警。凌晨1点多,二人在跟随他去取余下的1000元时,被警察抓获。    

【争议】    

对于本案定性时有两种意见:一种说构成诈骗罪;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。    

【找法网小编说法】    

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而敲诈勒索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。其基本结构表现为: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——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——行为人取得财产。该罪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“欺骗性”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“错误性”两个显著特征。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: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,还是以威吓的手段;被害人究竟是因为受到威胁而“被迫”处分自己的财产还是因为受到蒙蔽而“自愿”处分财产。结合本案来看,被害人查某交付2000元钱给朱某和谢某,是因为二被告人要挟他,使他产生了恐惧,也就是说查某给付财物的行为不是“自愿”的,而是不得已而为之。虽然朱某和谢某虚构了一个事实,但是查某肯付钱,不是因为相信这个“谎言”,而是基于受到威胁产生的畏惧心理。这与诈骗罪虚构事实使得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,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赔付钱财是显明区别,所以,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。    

【法院判决】

人民法院经审理,认为被告人朱某和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威胁、要挟的方法,强行索要公民私人钱财,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:“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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