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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会律师 王会律师,浙江大学民商法学(金融与公司法)在职研究生,现执业于北京隆安(湖州)律师事务所,曾先后执业于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、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、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。王会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、合同及房产纠纷、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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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保候审

办理自侦案件要慎用取保候审

据笔者调查,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:

一是取保候审条件弹性大,操作中带有随意性。由于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心理活动复杂多变,很难预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,采取取保候审难以保证不发生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跑、自杀、串供、毁证等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。

二是管理落实不够,防范难以到位。一些活动能力很强的职务犯罪主体通过暂时获得的“自由”,给侦查活动、审理起诉工作设置障碍。

三是办案时间长,办案节奏松弛。由于取保候审的时限可长达十二个月,缺乏时限上的压力和紧迫感,容易形成“立案一阵风,侦查马拉松”。

笔者认为,自侦案件复杂,阻力大、困难多,为确保案件质量,应慎用取保候审。在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:

一是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。实践中,检察机关在侦办共同犯罪案件、窝案、串案时有四难,即发现难、侦破难、取证难、制服犯罪嫌疑人难。特别是对多种罪名、适用数罪并罚法律条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慎用取保候审,以保证使案件顺利交付审判。

二是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。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往往反侦查和抗审能力强,既有同其他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一样的侥幸、畏罪和对抗心理,更由于其久居官场,心理表现复杂、多变。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该拘的要拘,该捕的要捕,慎用取保候审。

三是对犯罪数额较大,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。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,容易在社会上造成种种误解,影响侦查、起诉、审判工作。

四是对口供不稳定、反复变化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。对此,应加强分析,找出原因,采取对策,慎用取保候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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