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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会律师 王会律师,浙江大学民商法学(金融与公司法)在职研究生,现执业于北京隆安(湖州)律师事务所,曾先后执业于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、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、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。王会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、合同及房产纠纷、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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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犯罪

【携带毒品】携带毒品坐火车 被定运输毒品罪

【携带毒品】携带毒品坐火车被定运输毒品罪

一名38岁的重庆吸毒男子,利用香烟壳携带20多克海洛因,在火车上被抓获。昨天,该男子因运输毒品罪,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16000元。

4月8日下午,该男子在萧山站上车,乘坐1325次列车回重庆。

杭州乘警巡视至列车餐车,发现他神情惊惶,用手遮掩身上的背包。在包中发现的一包香烟,轻得异常。经观察,发现该男子手臂上布满针眼。凭多年经验,乘警判断他是吸毒人员,身上可能携毒。

乘警打开了香烟壳,发现内藏4包用塑料薄膜包裹的白色块状物,一小包用新版一元纸币包裹的白色粉末和一支一次性注射器。

经检验,藏在香烟壳里的是毒品海洛因,净重20.04克。

该男子供认自己是吸毒人员,1999年曾因贩卖毒品罪,被判徒刑7年,后减刑释放又复吸,这些毒品是从一毒友那里购得。

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彪说,少量持有毒品、用于自己吸食的,一般会被劳教或治安处罚。但非法持有海洛因、冰毒10克以上,就是持有毒品罪。

在司法实践中,一旦持有毒品并已处于运输状态(如进站上车),在无法查清是否用于贩卖的情况下,毒品持有人也可能会被定为运输毒品罪受到惩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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